有關「全國公民投票實施要點」可否作為辦理公民投票依據可行性之研析
撰成日期:92年8月
更新日期:92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育純
編號:M00027
據報載行政院已決定訂定「全國公民投票實施要點」,在公投法或創制複決法未完成立法前,可以行政規則為辦理公民投票的依據;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章之規定,行政命令之分類可區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且其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另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明列七項命令之名稱,故行政院擬訂定之「全國公民投票實施要點」,就其所定名稱觀之,該要點既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命令,當非屬法規命令而僅屬行政規則自無疑義。惟僅以屬行政規則之「全國公民投票實施要點」,據以辦理公民投票,是否「合憲不違法」,擬以法制觀點析述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