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性行政革新及政府改革風潮下,為求提昇國家競爭力,我國亦正積極進行政府改造工程,其中政府組織體制的檢討改革,成為工作重點,並以推動政府機關(構)法人化為主要策略之一,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於九十一年(2002)十一月間研擬提出「行政法人建制原則」,作為推動政府機關(構)法人化政策,實務上檢討操作的具體原則,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函送本院審議,正式提出第一個建置「行政法人」行政主體組織型態的設置條例草案,九十二年(2003)二月間並已開始進行「行政法人法草案」的研擬討論,由於推動政府機關(構)法人化政策為我國政府行政組織的重大變革,牽涉公法學上行政組織相關學術研究、理論建構,以及中央各院權限變動、公務員權益保障等實務操作、法制規劃兩個層面,在公共政策合法化過程中確實有探討的必要性與價值,為提供本院 委員女士、先生在立法政策上的採擇參考,本報告爰參考學術界研究成果,就行政法人制度相關問題及法制規劃實務作一研究評析,其要點如下:
一、前言:敘述我國政府改造簡要背景及歷程。
二、政府機關(構)法人化基本理念及問題:分別介紹「大陸法系」、「公、私法區分」、「法人」、「公、私法人」學理基本概念,並探討政府機關(構)法人化基本問題,包括:何謂政府機關(構)法人化?為什麼政府機關(構)要法人化?及其他基本問題。
三、外國立法例簡述:介紹日本、德國、英國、法國等外國立法例。
四、我國行政組織、行政主體制度實務概況:簡述我國行政組織、行政主體制度,包括: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營造物、其他組織體及公權力的委託行使等實務概況。
五、政府機關(構)規劃行政法人制度相關問題:主要探討創設行政法人制度的規劃過程;「行政法人建制原則」所涉及的行政法人名稱及定性、定義、類別、設置條件、設立依據、立法體系、適用範圍、界限、設置程序、組織、權能、業務營運及經費、國家監督、公有財產及賸餘財產處理、現職人員權益處理之過渡措施等;及實務上推動步驟及程序、在提出相關法案或預算案同時,善盡精確評估及說明預期執行效益義務;行政法人制度的法源,即立法程序先後等一般性問題,並以「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為例,簡述各論問題。
六、立法審議建議:綜合本報告論述,歸納成下列:(一)設置行政法人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二)建構完整行政法人立法體系。(三)外國立法例僅可作為參考。(四)推動行政法人制度步驟及程序應明確。(五)行政院應落實國家任務檢討,充分作預算及法案說明。(六)建議舉行公聽會。等六點建議,作為立法審議上的參考。
七、附錄:錄載「行政法人建制原則」全文,以備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