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會裁撤或轉型之研析-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共電視法之修正及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之廢止
撰成日期:94年3月
更新日期:94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元廷
編號:A00436
廣播電視法於民國65年公布施行多年後發現部分廣播、電視事業多忽視對節目之投資,以致其製作水準日低。爰於71年6月增訂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之一,並於72年11月公布施行「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據以成立「廣電基金會」,其目的在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
在公共電視台未成立之前,「廣電基金會」將籌備公共電視台做為主要業務之一,製作公共電視節目提供台視、中視、華視於特定時段播出。公共電視法公布施行後,「廣電基金會」有關發展公共電視之任務始逐漸移轉回「公視基金會」,當初「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所設定的主要業務功能即失去大半。2000年政黨輪替後,因該基金會參與「閱聽人監督聯盟」組織,且於2004年參與抵制媒體運動,其角色與定位等遭到質疑,引發裁撤或轉型之爭議。
本文首先說明廣電基金之沿革及爭議,其次提出「廣電基金會」目前何以面臨違背設立宗旨與用途之疑慮;如何陷於基金來源不穩定,績效不彰的現實困境;及論述成立公共廣播電視基金會的三個理由。進而提出具體修法主張,建議裁撤「廣電基金會」,裁撤之後將剩餘資產歸併到現有「公視基金會」,另成立「公共廣播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擴大現行「公視基金會」之運作規模,為未來公共廣電集團奠基;又可延續原「廣電基金會」發展公共電視之任務與功能。俾作為第六屆立法委員決策及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