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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交通工具免徵牌照稅之研析--兼論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 撰成日期:94年3月 更新日期:94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淑卿 編號:A00437

政府為了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特別制定「殘障福利法」,規範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措施;之後,為了因應社會變遷及身心障礙者福利需求與供給之落差,將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有關身心障礙者及福利機構稅捐減免等相關事宜,由財政部主管。據此,財政部在各稅法增修身心障礙者各項租稅之減免或優惠,其中在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部分,發現有部分高所得者利用身心障礙者名義,藉以規避高級進口車繳納使用牌照稅等情形。爰此,本報告以此議題進行探討相關問題,並建議將「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條文「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修正為「同一戶籍以一輛為限」,俾資明確;此外,建議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交通工具超過車輛氣缸總排氣量3,000cc,採取「定額減免」徵收牌照稅方式,以減輕租稅利益分配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