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高鐵通車及台鐵局公司化政策檢討修正現行鐵路法有關監理制度之研析
撰成日期:94年3月
更新日期:94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蘇坤華
編號:A00442
興建中之高速鐵路預計於今(94)年10月通車營運,國人對於高速鐵路系統之營運是否能符合安全、舒適等服務水準指標之要求,甚為關切。基此,政府必須在高鐵營運前建立一套完整的民營鐵路監理制度;另配合政府刻正推動之台鐵公司化及民營化政策,亦須檢討修正現有之鐵路營運監理相關規定,俾臻完備並符實際。
有鑑於此,現行鐵路法必須重新加以檢討相關條款,期能建立我國軌道列車及司機員監理制度,並於本法中清楚增列國營鐵路監理、管理條款,授權交通主管機關另訂子法規範之,以供高鐵、台鐵等營運單位遵循,以達鐵路行車安全、舒適等之目標。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係針對現行「鐵路法」中第三章「管理」及第四章「監督」等條文進行深入檢討,共分成三章:第壹章背景說明;第貳章問題檢討:係將現行各界針對鐵路監理制度產生之爭議,做一檢討,以作為本文後段修法建議之立論依據:(一)增訂「高速鐵路」名詞定義,以利另定規範其營運相關子法(二)為配合台鐵公司化,拓展多角化經營,其附屬事業項目宜酌予增列(三)有關國營鐵路之管理授權辦法之訂定,除應符合明確授權原則外,並期確實落實鐵路管(監)理制度(四)調整國營鐵路會計制度之報核程序(五)建立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價率計算公式 之審定程序(六)交通部應統籌辦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相關監理業務(七)建立鐵路機車、車輛及從業人員之監理(含證照核發)制度;第參章鐵路法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