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總統於民國94年9月4日「2005青年國是會議」及國慶典禮上表示,將要求相關部門檢討軍公教退休金18%優惠存款制度,並推動改革。銓敘部乃配合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並經考試院94年11月10日第 158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同時決議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及替代率上限百分比、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等,因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應否提升至法律位階,或應否將本項優惠存款要點予以廢止等法理問題,將另案研議。
優惠利率補貼政策,係早年政府鑒於公務人員待遇菲薄,於民國49年訂定「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使之成為公務人員退休養老體制之一環。然因銀行利率不斷下降,政府負擔優惠存款利差加重,尤其地方政府更難以負荷;加以軍公教人員待遇已多次調整,在此背景下,優惠存款此一制度的必要性、適法性逐漸受到質疑,廢止、變革或維持之爭不斷。本文擬就優惠存款制度相關問題,及其與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與否予以分析,並提出看法與建議如下:一、較缺乏法源依據之優惠存款適用對象或項目,如政務人員、第一屆中央資深民意代表、民選縣市長與鄉鎮市長支領之退職酬勞金、司法官退養金,以及保險養老(退伍)給付等,以函令或要點等允許得適用優惠存款,法源基礎薄弱,同時與早期設立優惠存款制度之本意不甚符合,值得檢討。二、為符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休(伍)金優惠存款及保險養老(退伍)給付,宜以立法方式明定。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雖勉強具備法源上之基礎,惟均尚難謂完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檢視現行法制,確仍欠缺完備,且雖已採斷源措施,但因實施期間尚有一段時日,宜併保險養老(退伍)給付優惠存款制度,檢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軍人保險條例,以符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