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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後之紛擾與通訊傳播法規範之展望 撰成日期:95年3月 更新日期:95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元廷 編號:A00450

多年以來我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政出多門,未能超然獨立,更無法因應科技發展所衍生之傳播媒介匯流與世界傳播政策之潮流,成立一個超然獨立之通訊傳播監理機關乃朝野努力之目標。惟因整個通訊傳播產業背後所涉及商機上的考量至鉅,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於立法過程中,朝野之間錙銖必較,寸土必爭。如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已於94年11月9日公布施行,但爭議卻仍沸沸揚揚,猶待釐清之問題似仍層出不窮。

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政府應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盱衡當前環境,「廣電三法」合併修正雖有其迫切性與必要性,但因法規適用上的不確定性及不一致性問題仍未解決、無法防止所有權集中與壟斷,及有礙於市場公平競爭與產業發展,之前的修正草案似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另外,多元化的法律架構規範模式似不可取;參考英國與澳洲立法例,法律架構走向幾元化並不是問題的重點,以服務性質代替以傳輸系統做為立法規範的核心才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