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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取消未分配盈餘課徵百分之十營所稅之可行性及相關配套措施之研究 撰成日期:95年6月 更新日期:95年6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惠卿 編號:A00456

我國自民國87年元月實施兩稅合一制,並就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後,無論是就稅務行政層面、從文獻上或是會計師、學者,甚至是政府財稅官員的研究報告,皆屢有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負以簡化我國稅制之建言。因此,在各方有共識及要求的情形下,取消對保留盈餘課稅是遲早必走之路。

或有鑑於對保留盈餘課稅存在許多缺失,政府自民國90年起即有檢討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負之研議。民國90年1月所召開的全國經濟發展會議,提出了「縮短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稅率差距,同時檢討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結論。次年7月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提出由財政部官員宋秀玲(2002)撰寫、陳聽安教授指導之「取消保留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所稅及其配套措施之研究」(宋秀玲、陳聽安,2002)研究報告。該報告之建議方案主要可分為「調降所得稅最高稅率率」以及「調高營所稅最高稅率」兩大方向,再配以「增訂最低納稅比率5%」以及「取消租稅減免」等配套措施。

本研究報告與宋秀玲、陳聽安(2002)不同之處,主要即在於本文除就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實施後所衍生之問題探討著手,針對該報告之建議方案之利弊得失進行檢討評估,由於我國現行稅法仍存在許多租稅減免優惠,即便降低綜所稅抑或調高營所稅之最高稅率,也無法做到所得實質稅負真正的公平與一致。由於對降低綜所稅所可能產生的租稅不公問題或調高營所稅所可能造成業界租稅負擔的負面效果,也使得主管機關陷於「天人交戰」的兩難情境。

因此本文跳脫經發會之思維模式,考量藉由調高證交稅稅率著手,期能在維持股利決策中立性、融通稅收損失、簡化稅務行政、及租稅公平與立法難易度等各方面考量下,尋得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之最適替代方案,俾供委員日後在審查相關法案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