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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制度之研究--鄉鎮市調解與勞資爭議調解比較研究 撰成日期:95年6月 更新日期:95年6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賴松岡 編號:A00457

法院之訴訟,常要花費大量之時間與金錢,人民對司法亦普遍缺乏信任,因此,糾紛當事人尋求法庭外之解決方式,已成為現實明智的選擇,同時,亦是國際上盛行之趨勢。藉民間人士及團體來調解糾紛,對當事者來說,可以迅速解決糾紛,對政府來說,可以疏減訟源,減輕法院之負擔,提高法院訴訟之效率與品質,值得我國重視與加強推動。

目前我國民、刑事糾紛可以藉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來調解,勞資爭議可以藉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及仲裁等方式來代替法院之訴訟。這兩種調解之機制對基層民眾糾紛的解決均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與功能。健全的調解制度,可讓人民充分信賴與樂於採用,免於訴訟之苦。司法亦可藉調解之成功來減輕日增之負擔,可達到爭議兩造當事人與政府三贏的局面,其重要性在現代纷爭頻繁的社會日益顯現。

本文針對我國調解制度探討,檢討現有「鄉鎮市調解條例」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與調解相關之法規,並提出若干修正意見,俾供未來修法時之參考。現有法制缺失如下: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欠缺具勞工事務經驗者。二、調解委員人數過多無益達成決議。三、民眾未能自選調解委員。研擬修法意見如下:一、增訂鄉鎮市調解委員至少2名具勞工事務經驗者。二、調解兩造當事人可合意選定調解委員。三、經雙方同意,當事人可各選調解委員1人。四、增訂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適用與效力。五、增列勞資爭議權利事項為第一審法院得裁定移付調解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