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廣告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95年10月
更新日期:95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祥,李郁強
編號:A00466
藥物廣告對於民眾購買成藥、指示藥提供重要資訊,我國對於藥物廣告採事前審查制(每年經由事前審查刪除之違規廣告僅百分之三),然違規廣告仍逐年增加,不僅不合乎效益,也產生合憲性之爭議。再者,對於「非藥品」宣稱療效,因藥品與食品、健康食品、化?菻~間存在模糊空間,產生「法律競合」問題,而藥事法本身條文亦存「想像競合」問題。
本文針對藥物廣告之相關法制問題,探討藥事法藥物廣告之定義、藥物廣告事前核准規定之合理性及合憲性、脫法行為(如推薦或見證廣告、暗示或影射療效)限制之合理性及廣告主、廣告代理業或廣告媒體業之責任等問題,並提供以下幾點修法建議:
一、第24條藥物廣告定義中增列「藥物」二字以敘明標的。第69條與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法之法律競合規定建議刪除,第91條第2項亦配合修正。
二、刪除第66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66條之1有關事前核准之規定;增訂第1項廣告原則,使消費者充分獲得完整用藥資訊以資判斷,廣告主及媒體業者有所依循,主管機關事後審查追懲亦依法有據。罰則部分第92條第4項及第95條配合修正。
三、第68條刪除序言「廣告」二字並酌予修正各款文字;第70條「暗示或影射療效」文義過廣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不在享有判斷餘地的範圍之內,亦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