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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95年10月 更新日期:95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駱美霞 編號:A00470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於民國89年底頒布,並於翌年12月起實施,對提昇我國教育預算方面有相當正面之貢獻,使86年度受修憲影響的教育經費重獲保障,惟地方政府實際執行上仍存在若干問題亟待解決。

近年來高等教育不斷擴張,明顯稀釋教育經費,對教育品質之提昇毫無助益;90年起,行政院又將各部會的計畫型補助款改列為一般補助款,無法專款專用,導致教育經費很容易被挪用;同時,部分地方政府對於教育經費應先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再編列之規定也未見遵守,為鞏固國家培育人才之經費,修法應是刻不容緩。

第五屆第六會期,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就相關委員提案審查完竣,擬將教師退撫經費排除於教育經費之外,並要求由學校處理的非人事費用應占10%;後因各政黨未能於朝野協商中取得共識而功虧一簣。

本研究擬先探討教育經費理論基礎,比較英美教育經費制度,再就相關問題研析,並提出具體修法建議,俾供委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