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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及相關問題之研析—兼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部分條文 撰成日期:95年10月 更新日期:95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淑卿 編號:A00468

身心障礙者在就業環境的競爭中已處於先天的弱勢,但為了保障人權,我國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條亦規定:「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特制訂本法。」其目的皆是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以使其能自食其力,不單可增加身心障礙者之自信心,亦可增加社會的競爭力。

本報告僅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章「促進就業」專章中有關定額進用相關議題,例如公私立機關(構)身心障礙者進用比例(第31條)、禁止歧視待遇(32條)、超額進用獎勵金(34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與監督(36條)等問題,加以分析,並提出修正條文計4條(第31條、32條、34條及36條)。針對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的定額進用相關問題,經研析建議如下:

一、公、私立機關(構),分別調整定額進用之比例,建議第31條有關公立機關(構),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由「百分之2」提高為「百分之3」,以帶動帶頭示範進用身心障礙者,建立身心障礙者就業正面積極形象,促進私立機關(構)跟進。至於私立機關(構)部分,進用門檻調降至80人以下,預估可增加1千多個義務進用私立機關(構),不但可以增加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機會,而且可增進企業的正面形象與社會責任。

二、應明確規範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其工資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並不得有任何歧視待遇,且其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三、為有效運用超額獎勵金,地方政府應積極輔導協助私立機關(構)排除困難進用身心障礙者,爰建議修正第34條對於私立機構得依其所提計畫核發獎勵金,俾使獎勵金能優先為身心障礙者其他就業服務所需項目並強化地方政府對於補助或獎勵之公私立機關(構)監督與輔導之功能

四、基於實務執行面及考量地方自治之原則,爰建議第36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納入政府預算,以更公開透明方式接受民意監督,同時地方政府對於運用、補助辦法應明文制定,以擴大民間之有效參與;相關補助或執行情形之資訊應充分運用網際網路予以公開、透明化,俾使社會各界清楚基金之執行情形,進而監督地方政府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