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為國家存續之要件,亦為各級政府行政活動之基本條件,掌握國家機器的中央與地方政府,已由過去主從關係演變而成今天的夥伴關係,在自治意識高漲的今日,如未能妥善規劃財政責任支配問題,難免引起中央與地方政府之爭議,嚴重者,導致國家建設與政令無法推展,因此,近代國家對於財政營運,皆列為施政的重心。
揆之當前講求效能的政府,莫不致力於財政資源為有效率且合理的支配,因此先進國家咸採行契合國情與政治環境的原則理論,試舉各國所採用的三個法則如下:一、公共財理論:按公共財政的配置,分配調節和穩定職能,要如何行使,係依不同公共財之受益區域而定。以達資源配置效率的原則。二、任務與財政關聯性原則:聯結原則從任務履行來劃分財政責任,主要著眼於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此為德國憲法就財政支出之負擔分配所為之原則規定。三、任務與財務支配一致性原則:學者主張對於國家各級政府之經費支出,應從事務的具體劃分來決定地方與國家支出的範圍,其與日本「費用負擔,與事務分配一致性原則」同。日本在其憲法雖有財政專章,但無有關財政責任分配之規定,而於地方財政法中規範,對於警察事務經費之負擔、分配、補助,則在警察法有特殊規定,且具體而明確,殊值師法。
我國財政責任支配問題,雖不若德國於憲法中規定,卻類似日本,在財政收支劃分法與地方制度法中有具體的規定,因而警察經費之編列,乃據此由中央與地方各自編列,並在警察法第16條亦有原則性規定,同時對地方之補助訂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加以彌補,惜因警察法自1953年6月15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50餘年,仍未訂出各地方警察機關之預算標準,以致現行中央與地方在編列警察事務經費之劃分以及所採取補助方式,依然無法明確釐清支出責任之歸屬,因而地方常以財政困窘及警政一條鞭為由,要求中央支付警政經費,中央則認係地方自治事項而不願負擔,於是爭論迭起,迄未獲定論。
為徹底解決長期以來中央與地方警察機關經費責任支配問題,不明確所造成的紛擾,倘能了解警察事務,兼具國家與地方性格之特殊性,仿照日本在警察法中之規定,採取由國家積極地對地方警政負擔一定經費的作法,並將由國家支付與地方負擔經費,釐清明確,當可避免因經費責任之爭議,影響警察事務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