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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進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之研析 撰成日期:95年11月 更新日期:95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景舜 編號:A00473

由於近百年經濟、產業之驚人發展,工業製造所產生的污染物質大大地影響了人類的環境和居住品質,其中尤以二氧化碳等氣體因能促使地表溫度升高,產生所謂溫室效應,對於地貌、生態、氣候、農業,甚至社會結構均將造成破壞性之衝擊,近數十年來已成為全人類所共同關切之事項。

聯合國於1992年通過「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997年更通過了具有法律效力之「京都議定書」,具體規範了數十個工業化國家關於溫室氣體排放之減量標準,其中並引用了自1970年代以來美國大力發展研訂的「排放權交易」制度,作為跨國減量的重要機制。

鑒於排放權交易制度在美國已有二、三十年相當具有成效之實踐經驗,許多國家開始進行相關研究;在京都議定書通過之後,更有相關立法準備及立法審查工作陸續展開,多國在溫室氣體減量、空氣污染防治等法律中納入了排放權交易之設計,並先後開始實施交易計畫。我行政院於2006年9月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並已送本院審議,其中亦預留了溫室氣體排放權之交易機制。由於此一歷史不長卻頗具執行成效之經濟型政策工具對於國內產業和政策制定者而言仍屬相當陌生之領域,亟有研究分析之必要,故為文對其理論、運作模式、各國實施情形及在我國實施之未來方向等,作一初步探討。

綜上所述,本文擬定章節安排如下:第壹章為「背景緣由」,概述溫室氣體之現況和未來可能危害,以及國際社會採取京都議定書等具體行動之發展;第貳章為「排放權交易制度初探」,包括其基本理論探討及基本運作模式;第參章為「排放權交易在各國實施情形簡述」,包括最早開發運作之美國與歐盟、英國、丹麥、智利等國家,以及民間組織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第肆章為「排放權交易在我國實施之幾點思考」,包括國際責任與產業優勢平衡、儘量排除政治干預等四點;第伍章為「結論與建議」,指出未來「脫碳」意識之提昇與國際溫室氣體減量排放機制之演化,我國終究無法自外於此一國際體系,故應深自檢討自身減量執行成果,並加緊立法審查之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