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派遣制度之研究
撰成日期:95年11月
更新日期:95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人
編號:A00474
勞動派遣制度是一種三方關係,三方包括派遣機構、要派機構和派遣勞工。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用人企業)相互簽訂要派契約,由派遣機構派遣勞工向要派機構提供勞務,要派機構向派遣機構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费用。另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並向派遣勞工支付薪资。勞動關係只存在於派遣機構和派遣勞工之間。
台灣地區勞動市場已普遍存有人力派遣的現況,政府迄未制定專法或修改勞動基準法以為規範,只能消極的以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方式,使派遣業納入勞動基準法規範範圍,但將此非典型僱用關係,仍視為典型勞動之派遣雇主與派遣勞工之間的僱用關係,而對於用人企業的責任予以忽視,實有不妥。其中如發生勞動條件及薪資爭議如何界定;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職業災害作業地點如何的認定;派遣勞工有無待遇平等原則的保障及僱用安定應如何保障,以及派遣勞工可否參加要派機構工會等等,均有必要在法律上給予釐清。
本文借鏡美國、日本及德國等先進諸國之勞動派遣法制,並參酌我國現行的勞動法令規範,歸納出制定勞動派遣時之政策考量及立法原則,並提出具體建議,俾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