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的委員會乃是由立法機關之成員〈議員或代表〉按照專業分工原則組成,協助立法機關行使各項職權的合議制工作機構。由於社會環境日趨複雜,各種專門性立法日多,如無委員會先做審查,大會勢必無法處理,立法機關為了處理議案的便利,及節省大會的時間,類都設置各種委員會,以先為審查各種議案。而各國立法機關委員會之設置大致可分為三種:一為全院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的構成,仍由此一立法機關的全體議員所組成,不過爲了處理議案的方便,僅變更會議的進行方式而已;其二為常設委員會,各國立法機關類皆有常設委員會之設置,其主要職責在於議案審議;第三種則是特別委員會,乃為某種特別的議案或特別的事項而設置,任務終了即行廢止,與常設委員會之經常設立者不同。
前述三種委員會雖然各有其功能,但其中以常設委員會最重要,因為常設委員會之主要職能在於議案審查,議案審竣,向大會提出審查報告,建議大會通過或否決議案。常設委員會之存在與立法機關共始終,爲立法機關中最重要的組織之一,它已成為立法機關行事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在面臨行政權日益膨脹、國會立法走向專業化、複雜化的政治需求下,立法機關常設委員會制度的重要性與發展趨勢,似乎成為研究國會政治與制度的重要課題之一。
依德國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第54條規定,聯邦眾議院爲準備議案之審議,得設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乃是一開始就是爲了整個立法議期設置的委員會。常設委員會亦稱為專業委員會,乃是聯邦眾議院委員會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負擔著聯邦眾議院主要的國會工作。易言之,若無專業分工的常設委員會結構,聯邦眾議院就無法相當適妥地處理許多聯邦政府幾乎針對所有政策與生活範疇提出的議案。常設委員會之職能不但涉及立法的參與,與此相關的還包含對於聯邦政府及其龐大官僚機器的監督。本文對於德國聯邦眾議院常設委員會之設置、職權、組織與運作加以研析,盼能提供其施行經驗,作為我國立法院相關之制度改革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