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水土保持管理問題與修法方向之探討
撰成日期:95年12月
更新日期:95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A00477
台灣地理環境平地少山坡地多,且地勢陡峭,河短流急,加上颱風豪雨以及地震頻繁,極易引發沖蝕與山崩,造成土石災害。基此,水土保持成為政府施政重點之一,由早期實施農地水土保持,減少土壤沖蝕,提高土地生產力,逐漸擴展到山坡地保育利用、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土石流防治、坡地綠美化及教育宣導等多功能目標。65年先制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其後83年公布「水土保持法」,其立法宗旨「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奠定水土資源永續發展之法律制度。
從水土保持成效檢視山坡地開發管理法令之政策與執行現況,可發現其主要爭點如后:
(一)民國83年「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水土保持工作係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為法律依據,惟「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後,前述兩法同時存在,產生行政機關於執行水土保持業務時,常面臨究應適用何法之困擾。
(二)每逢雨季或颱風時期,因不當開發行為,時常造成嚴重的土石流災情,目前法制上對於土石流影響區界定不明,未能針對土石流、崩塌地危險區的實際情況,研擬嚴格的管理對策,造成土石流災害一再發生。
(三)未依本法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逕為開發利用行為者,主管機關無法源可約束違規人限期改正,造成違規開發所造成水土保持的破壞遲遲無法復原。
(四)農委會在山坡地水土保持工作的預算編列上,偏重治理工程輕忽保育利用管理之偏誤,使得查緝工作之專業人力編制不足,造成治山防災執行成效不彰。
(五)目前水土保持實務上屬地方應處理的相同事項,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卻有不同的權限,形成法定執行機關權責未符,影響水土保持工作的推動。
為解決前述缺失,落實山坡地管理與水土保持目標,本文將針對前述缺失所涉之問題,從法制面提供數點建議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