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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修正方向與課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95年12月 更新日期:95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蘇顯星 編號:A00480

台灣所處地理環境特殊,風災、水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頻仍。加上工商發展、人口密集、環境過度開發,都市範圍擴大,致人為災害逐年增加,每年均造成民眾生命、財產嚴重損失。因此,政府將災害防救視為施政的重要任務。民國88年通過「災害防救法」,為災防體系建立初步基礎。然自本法公布施行後,台灣又經歷了多次重大風災、空難,火災、地震、乾旱等災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損失;加上南亞大地震造成傷亡慘劇的大海嘯災害為戒,曝露出本法不足或缺失之處尚多,如救災之指揮、運作及分工、協調上,都有無法因應危機處理與災後復原之困難,本法亟須加以檢討並大幅修正。建議修正方向及重點摘要如下:

一、檢討災害種類,建議增列「礦災」、「森林火災」及「隧道破壞」,以因應新型態的災害產生。

二、明定各級災害防救主管機關、任務編組及其權責,對其主管之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等措施,應擬訂完善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明定各級政府災害緊急措施及成立應變中心之規定,以建立分層負責的救災體系。

四、對於特殊重大災害搶救及醫護救援等應變事宜,取法921大地震各國來台救援的特種搜救隊,建議成立國家特種搜救隊。

五、明定被徵調、徵用人應配合各級政府之處分或強制措施及其補償。

六、明定各級政府依各該災害防救計畫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對遭受重大損失致「無法維持生計者」,應給予生活扶助。增訂簡化執行災區搶通或公共工程重建之行政程序並授權訂定辦法。

七、新增第七章災害防救經費之籌措,增列調整當年度收支並移緩濟急之辦理順序。經費如不敷支應時,得另行籌措財源,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5項規定之限制。明定行政院擬訂舉債籌措財源方案原則及例外情形規定。

行政院於本會期尚未重新擬訂本法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惟因本法應修正之條文甚多,爰擬先行就本法修正方向與課題進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