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工作問題研析-兼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條文
撰成日期:95年12月
更新日期:95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錦青
編號:A00482
我國「早期療育」是以0至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為主要對象,強調透過專業團隊合作模式,進行早期介入與療育。醫療資料顯示,3歲以前實施早期療育1年的功效是3歲以後10倍的功效,而兒童發展遲緩的發生率約為6%至8%。早期的訓練教育與治療對這些發展遲緩兒童而言,遠比情況惡化後再處理,更能給予有效的幫助,且可直接減少未來醫療、教育、機構成本,同時也可提升未來社會公民的素質。
國內推動兒童早期療育工作雖已多年(於民國82年開始),而近來社會、人口結構改變,出生率已逐年下降且兒童出生家庭之結構也逐漸變化中。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有必要突顯早期療育工作以及調整工作推展重點。故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做如下修正:
一、早期療育重點工作應放在未滿3歲,及屬於發展遲緩高危險群、疑似發展遲緩及發展遲緩嬰幼兒身上(第23條)
二、充實出生通報內容及建立衛生單位之專案建檔管理,架構主動篩選機制(第13、22及23條及增列乙條)
三、加強對於發展遲緩(或高危險群等)兒童、家庭經濟支援(第23條)
四、擴大直轄市、縣(市)之早期通報系統及由中央建立統一系統(第19條)
五、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協調小組之組成(第23條)
六、增訂乙條罰則,處罰未依第22條辦理之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