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於93年6月30日公布,並自94年7月開始實施。依據上開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迄今提撥勞工已達423萬餘人,累積提撥的退休金逾1千億元,基金約以每月80餘億元之速度遞增中。目前審議中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第3條則規定,勞工退休基金由未來擬成立之監理會負責投資運用之規劃、審議相關事宜,勞工並無投資運用之權利。
監理會之設置,無論是採行政法人、事業單位或行政機關,在基金日益龐大、資訊不透明之情形下,均可能發生基金受不當操控之情形。本報告模擬推估基金在不同收益率(每年2.5%、6%或10%)下,基金餘額之成長規模。中間(6%)之推估,120年時將超過8兆。基金餘額之快速成長,如何妥適管理與運用,確是值得關切之課題。
採行個人帳戶制之香港與智利,兩者均給予勞工投資選擇權,但香港由雇主先選取計畫,再讓勞工選擇投資該等計畫內之基金,與智利之由民眾直接選擇年金基金管理公司不同。前者易發生雇主與業者利益輸送之流弊,因此,由勞工直接選擇似較透過雇主為優;勞工選擇後,若不限制轉換次數,可能發生類似智利行政成本過高之問題;另香港與智利對於業者(含仲介者)、投資行為(含投資工具、內容)等均有明確且嚴格規定;我國勞退新制因投資選擇權係由監理會為之,因此,監督管理組織之設計若採香港與智利模式,讓監督管理單位一元化,除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因基金龐大,難免引發權限過大之疑慮;在資訊不透明化之情形下,易生弊端。
畢竟退休金攸關勞工個人退休後所得水準,提供勞工積極參與帳戶資金運用之機會,是值得考量採行的措施。主要理由包括:個人帳戶餘額屬勞工所有,勞工應有投資之自主權;不同職業、年齡、收入勞工需求及承受風險能力不同,理想的投資組合因人而異,若能提供勞工投資選擇機會,將更能各取所需;由個人帳戶擁有者決定如何投資是世界潮流;分散由廣大勞工作投資選擇,可減少不當干預與弊病;透過產業間之競爭,可提升投資管理效率與收益率;而基金日益龐大,集中管理運用將甚為困難;退休金屬企業責任,政府負立法、監督之責即可;引進民間業者,將可發展我國資產管理產業;並符合當前政府組織精簡原則。
現階段提供勞工投資選擇機會之最大障礙或缺失則在於,部分勞工無投資之經驗或未接觸過相關資訊;行政成本較高,轉由民間業者經營,行政成本可能須由勞工自行承擔;相關法規未完備。因此,提供勞工投資選擇機會應考量採行之配套措施,包括:需進行勞工投資宣導教育、建立諮詢管道;初期採行公民營雙軌制;政府補助部分行政費用;適度限制轉換次數並訂定行銷與收費規定;訂定資訊揭露規則,資產之淨值估算應採用市價法且每天估算,以利勞工轉換及投資選擇;此外,應積極培植我國之投資管理人才。至於爭議甚大之勞退基金最低收益保證,在勞工認可之條件下考慮予以廢除,亦可考慮改採類似智利之「最低年金保證」,加計勞保與勞退給付未達一定標準者,給予差額或定額之補貼,提供勞工更具實質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