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制度改革之研究
撰成日期:95年12月
更新日期:95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瑞基
編號:A00485
長久以來,國內法學界念茲在茲的重要問題之一,就是我國初任法官者年齡普遍年輕,缺乏社會經驗,人生閱歷不足,對於重大複雜之案件,不易為妥適之判決。有關法官選任制度設計上問題,擬參考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司法官的進用制度,建議就本院委員審議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條文,乃至於爾後制定法官法時對於法官之選任與訓練制度之參考重點如下:
一、完成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三合一考試,並採取考訓合一制度。
二、法官選任之程序,應回歸憲法五權分立之精神,由考試院主辦,並邀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設置司法官選任委員會。經考試院考試合格後由分發,並依法定程序任命,擔任候補或試署法官、檢察官。考試程序、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由考試院邀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組成司法官選任委員會訂定之。
三、是否增加遴選考試之管道,其分別考試錄取名額所佔之比例,建議應由政策面視執行面成效之結果再予以調整。
四、為擴大各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之法律人報考,除律師外,應將範圍擴大到大學或獨立學院法律學系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以及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辦理機關訴願或法制業務八年以上之薦任職以上公務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