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用求償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96年1月
更新日期:96年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寶珠
編號:A00489
近年來國內外陸續發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土壤與地下水污染已成為世界先進國家所關注的環保議題。我國推動環境保護工作二十餘年,發展歷程與歐美先進國家相仿,在空、水、廢、毒相關管制法令陸續建置完備後,為因應國內經濟發展與環境變遷所衍生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因其規定與空氣、水、廢棄物等污染防制(治)或管理法規有所不同,以致民眾、業界,甚或行政機關均感陌生,而產生執行上之疑義。該署為落實推動原立法意旨,並針對本法執行後之問題及需要,做適當之檢討及因應,目前正研擬修法中。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至今,發生無數污染事件,惟有關污染整治費之求償訴訟,寥寥可數,行政法院也僅有少數裁判,尚未發展出具有指標性之判決或判例,主管機關亦尚未累積相當之處理經驗,致使在面對複雜之求償或其他行政程序時常產生疑義。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用之求償程序,實務上之見解,係認為不准行政機關聲請假扣押,惟因確定污染責任人及求償程序,耗費時日,義務人可能為脫產行為,實有假扣押之必要,爰建議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71條第2項與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39條之後增訂假扣押之規定。
本報告先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作一介紹,並針對污染整治費用之求償制度進行探討分析,並提出具體建議修正條文,供委員未來審議本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