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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狗仔隊法」立法必要性之探討 撰成日期:96年3月 更新日期:96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元廷 編號:A00493

「狗仔隊」跟蹤錄音或拍攝的採訪源自於60年代西方媒體,其所產生的社會效應,並未獲得相對的重視。直到1997年8月31日晚間黛安娜王妃因被狗仔隊跟蹤意外車禍事件,雖然最後證實係超速駕駛及酒醉駕車問題所致, 仍然引發社會對「狗仔隊」一陣撻伐,並開始正視此一問題。

1985年Panasonic公司VHS攝影機問世,成為媒體革命的利器,所謂的台灣土狗「綠色小組」、「第三映像」 等亦趕上潮流,利用VHS攝影機悄悄帶來台灣新聞生態的變革。和西方一樣,當時也沒有獲得社會的重視。直到2001年,香港某個以挖掘名人隱私、大爆八卦為號召的週刊進駐台灣,其採訪方式與報導內容經常引起社會大眾側目,尤其是以「狗仔式」的跟蹤手法做壓迫式的採訪,每每引發當事人不滿或心生惶恐,甚至發生多起衝突事件 ,「狗仔隊」所衍生之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衝突始引起台灣社會的重視,本院多位委員也紛紛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促請政府重視此問題,同時建議研擬相關法規範。

有關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衝突問題,不論是理論面、實務面或法制面向為新聞界與法律界重要的研究領域之一,其所關注及牽涉的議題既廣泛且深入,實非本功能性研究所及,亦非本文關注的焦點。基於立法權的角度,本文僅就「狗仔隊」對公眾人物於公開場合或公共場所以跟蹤之方式採訪、報導,從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界限的觀點,可能發生那些問題加以討論;並粗略觀察國內、外隱私權保護相關立法,最後再對我國是否有必要制定「反狗仔隊」專法提出意見,供本院委員做為決策之參考。

同時,為使本文之論述能針對焦點,且有一貫性,雖然「狗仔隊」一詞很難有明確之定義,本文均以「新聞媒體」及「記者」做為文內討論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