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研析
撰成日期:96年3月
更新日期:96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葉義生
編號:A00494
有在台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欲於國內置產久居,但因受限於土地法第18條之規定而無法圓夢。經向本院委員陳情反應,致有數十位委員提案刪除土地法第18條。又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於民國92年11月間曾召開會議,亦同意內政部提議刪除土地法第18條限制。
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自民國35年規定以後,經過民國44年及64年兩次的修正。國外對於外國人取得該國地權之規定,大部分國家均採開放措施;就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會員國間,所遵循「國民待遇原則」之趨勢來觀,各會員國所定之豁免條件,極可能隨著貿易自由化而逐漸去除。
又近年來,國內投資持續低迷,外人直接投資節節下降,經濟持續發展的動能快速減弱,修正土地法第18條,吸引外資外才,實有其必要。
本文共分成6部分:壹、背景說明;貳、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沿革之簡介;參、外國立法例-包括一、國外對於外國人取得該國地權之規定,二、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會員國間遵循「國民待遇原則」之趨勢;肆、問題探討與解決策略之分析,主要係針對「限制外國人地權取得不利於人才的引進」作論述,並提出「修正土地法第18條」之分析;伍、結論與建議;並於陸、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中提出修正條文,俾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