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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股票公開發行之立法政策探討 撰成日期:96年8月 更新日期:96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思湘 編號:A00515

年初,我金融市場爆發力霸集團涉嫌掏空中華商銀弊案,廣受各界關注。其中,據媒體報導,力霸集團轉投資事業亞太固網公司,其資本額已達新台幣656餘億元,卻因為該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從而免除證交法加諸公開發行公司應充分公開揭露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義務,因而引發外界批評,促成主管機關經濟部重新檢討修正公司法,擬藉由恢復「強制公開發行」之規定,以達揭露公司財務業務資訊、防止舞弊發生之目的。

上述報導,雖則有誤,亞太固網公司係依當時證交法第17條第2 項「公司須由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資者,得經財政部之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官於公開發行之規定」規定,免於公開發行。另查上開規定,民國95年1月11日第11次修正證交法時,業已將其刪除。然而,不論係依公司法或證交法規定,揭露公司財務業務資訊、防止舞弊發生,成為主管機關與社會大眾關注之議題,確為不爭之事實。

查民國90年修法前,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億元以上者,其股票必須強制公開發行。但在該次修法中,顧及若干事業資本規模雖高,惟尚無對外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之事實,並未涉及公眾持股保護之必要,因此乃本於「尊重企業自治」,而刪除特定資本門檻強制公開之法制規定,以免強加於彼等事業額外之法令遵循成本。

力霸風暴發生後,政府檢討公司法上開規定,擬藉由修法恢復強制公開發行,以達到防弊目的。惟經研究得知,對於資本額參差不齊、中小企業占絕大多數且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常屬同一群人之「未公開發行公司」,若立法強制其股票必須公開發行,除可能侵犯人民經濟活動自由而有違憲之虞外,亦將徒增公司代理成本而不利節省公司經營開銷。此外,根據過往經驗證明,公權力強制介入之結果,執行上不但無法產生預期效果,反而遭遇諸如缺乏交易流通市場、容易產生扭曲效果等問題。尤其重要者,立法強制股票公開發行與防止企業掏空弊案,二者之間並無必然之關連性。主管機關立法之目的,在於要求公司對外公開財務業務資訊,而修正之法律條文卻要強迫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大炮打小鳥,殺雞用牛刀」,不但手段過當,而且不符合行政管理成本。

本專題研究報告,首先,簡單介紹「公開發行」之基本概念,並辨明其與「公開資訊」之歧異。其次,扼要定義「公開發行公司」,並以統計圖表及相關數據說明「公開發行公司」之現況與事實。接著,回顧過去40年來強制公開發行之立法沿革、執行困境,及主管機關目前所擬議修正之方向。之後,就主管機關擬藉修法恢復強制公開發行,以達防弊目的之立法政策,進行檢討與分析。最後,根據檢討分析結果,得出本「本案應無修改公司法以強制股票公開發行之必要」之研究結論,並提出以下兩項建議供委員修正相關法案參考:(一)建議仿照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作法,建立一定規模以上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其資訊揭露專區;(二)建議修正證交法,規定公司資本額(或總資產)及股東人數達一定數額者,應依法公開揭露財務業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