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就養服務之研究-兼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
撰成日期:96年12月
更新日期:96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錦青
編號:A00541
我國身心障礙者福利工作已實施多年,身心障礙者普遍因衛生環境、醫療及社會福利的進步,其平均餘命有所延長。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在現代家庭逐漸核心化之趨勢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老年父母往往有著「父母過世後,誰來照顧他?」的憂慮。
為使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於其父母或直系親屬或扶養者老邁或過世後,其仍可得到應有的照顧及保障,本文提供幾點修法建議:
一、增加法務主管機關之職掌內容,改進信託及監護制度。(第2條第3項第9款)
二、增列民政主管機關對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資訊之通報以及由主管機關於必要時該家庭納入個案管理。(第18條)
三、有關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方式增列財產信託,並規定金融主管機關應確實執行宣導工作,同時與中央主管機關加強協調工作。(第70條)
四、對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就養,如需機構就養者,應予以優先安置。(第77條)
五、為鼓勵推動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工作,修正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之分工,增訂相關補助措施及增訂授權訂定子法。(第83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