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民航公約探討民航法有關航空人員之修法方向
撰成日期:97年1月
更新日期:97年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朱萬盛
編號:A00542
自1987年政府實施「開放天空」政策以來,造成我國航空事業大量引進新型機隊,增闢新航線,航空事業的運能及運量均大幅成長,航空事業的從業人員亦隨之大量增加。但開放天空後,卻也產生飛安的問題,雖然近年來,政府及業者加強飛安努力,但仍顯現我國飛安情況亟待改善。依統計飛航事故發生的原因,最主要因素為「與人相關」之飛航事故所佔比例最高,所以,各國為發展航空事業,無不加強「人的因素」-航空人員的管理與培訓,以期降低飛安事故。
國際民航公約及其附約,針對航空事業有關人員有相當明確及詳細規定,並提供國際航空各種措施及技術標準,俾使各國規範、管理該國民航事業有其重要參據,我國民航法規亦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本報告參考國際民航公約及美國民用航空法範本中有關航空人員部分之規範概要,據以探討我國民航法就航空人員之規定及目前航空人員管理體制,與國際規範及法制原則是否有改善之處,並研擬民航法相關條文修正建議,並認為:民航法對與飛安有關之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應明確定義;航空人員之證照應參照國際規範及法制原則修正;明定航空人員應經專門訓練;有關航空器之起降、航空人員之飛安作業及飛航安全事件之通報等規定,宜作調整;而罰則授權處罰標準及處罰情事法條規範內容,亦均有修正必要。並於最後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一式,俾供委員修正該法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