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及其救濟制度之探討
撰成日期:97年2月
更新日期:97年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幼萍
編號:A00544
「教師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又同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依此,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為損其權益之救濟途徑有至少6種 ,惟前揭申訴、再申訴之性質為何?又其與教師法第33條得提起訴訟應如何適用,究應同時適用抑或擇一適用?實務運作上混淆不清,導致教師遇有權益受損時,無所適從,不知應以何種方式提起救濟,對當事人最為有利。
教師申訴制度係於訴願法之外,因教師身分所增加之救濟管道,其目的不外使教師權益更有保障。惟由於現行法規定教師得提起之權益保護方式採多元救濟途徑,益增其複雜性,不但不易使人了解最經濟有效之救濟管道,反而易於延誤教師提起救濟之期間,與保護教師權益之目的相違。
現行法之系爭點在於學校與教師身分之法律關係定位不明、原措施決定之法律屬性相互矛盾、教師申訴層級混淆不清及教師再申訴決定之法律性質未臻明確等,凡此種種因教師申訴制度之內涵與定位不明,衍生複雜的救濟途徑。
本專題報告先行概述教師申訴制度之沿革,其次分析教師申訴及訴訟制度之現況,接著檢討現行制度之缺失,最後做出結論,提出修法建議,並草擬修正條文(教師法第14、14之1、15、30、31、32條之1、32條之2、32條之3及33條),俾提供委員問政及修正相關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