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美國發展權移轉銀行交易制度改善我國容積移轉市場之立法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97年3月
更新日期:97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厚連
編號:A00550
我國容積移轉制度的法制化,已逾10年,制度的適用範圍一直擴大,顯示政府在財政困難下希望藉容積移轉達到持續維護古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共開放空間等政策目的之冀望甚深。然而,從實施的成果觀之,10年來容積移轉的數量卻非常有限,影響容積市場交易的原因為何?此攸關該制度的成敗,實為值得探究之課題。
本文首先從經濟的供給與需求面中檢討了我國現行容積移轉制度的市場交易問題,第叄章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介紹美國發展權的交易銀行制度;第肆章分析發展權銀行對於改善發展權市場的功能與面臨的問題,透過前述的探討發現該制度對於我國容積移轉市場的交易流通與價格穩定助益甚大,因此,第伍章部分本文建構了引進發展權銀行交易的制度建構。並於第陸章之結論與建議中,規劃了長期與近程的制度設計方向,並就法制面提出修法建議如次:
一、長期應建立容積銀行主導交易制度,透過容積銀行的最終買者、定價者、中介者、供需調節者等角色,確保容積市場的效率與公平。
二、近程應透過交易平台以活絡容積移轉市場,並解決搜尋成本過高、價格資訊缺乏、交易缺乏安全、容積持有者難以部分處分容積、容積持有者融資困難及開發者無法確立開發案可容積移轉等問題。
三、增訂容積銀行建立與運作的法源依據,建議增訂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2賦予主管機關得成立容積銀行之權力並授權其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