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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平等原則論行政機關差別待遇行為──兼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法方向 撰成日期:97年5月 更新日期:97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清水 編號:A00559

平等原則係現代國家立憲之重要原則,各憲政機關應受此原則之拘束無庸置疑。惟此一憲政原則如何具體實踐並落實於憲政運作中,即有賴各憲政機關的忠實履行。平等原則之真義乃是「恣意的禁止」,係要求「相同事情相同處理,不同事情不同處理」,意即平等原則並非要求不得差別對待,而是要求不得恣意地差別對待。另外,如果應區別對待而未區別,亦屬違反平等原則。以公式示之即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民國96年7月1日,某機關員工向本院委員陳情遭銓敘部及人事局違反平等原則而為差別待遇,致無法如同仁一樣轉任為公務人員,嚴重影響渠等權益一案,綜觀本陳情案計有三項爭議:

一、疑似遭不合理差別待遇員工,因人事局的否准自行遴用,致無法依願轉任為公務人員,對照之前已轉任成功者,尤其對照最後轉任成功者與其幾乎完全相似的情況,人事局是否違反憲法及法律上平等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禁止不合理差別待遇的規定?

二、銓敘部95年3月15日部管四字第0952610883號書函性質係屬行政機關之函釋規定,它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規範的行政規則,其性質乃屬內部規範,得否拘束人事局?若能,則它是屬通案性行政命令,是一般性、普遍性的抽象規範,對於那些因配合國家政策、非自願性隨業務移撥的人員,得否因特殊考量而予以排除適用?

三、銓敘部於96年12月31日修正對照表時,僅恢復某類科,卻未同時恢復另類科,致使同一時間向本院不同委員陳情的兩批人員,一批可以轉任成功,另一批卻因此無法獲得轉任,則該部有無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禁止不合理差別待遇之規定?

經本文以學者所提「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公式及吳信華所提操作公式加以檢驗後,總結有三:一、人事局未同意疑似遭不合理差別待遇員工等人轉任,已違反平等原則及作不合理差別待遇。二、銓敘部95年3月15日函釋規定依其性質得以拘束人事局,但它屬一般性抽象規範,對因配合國家政策、非自願性隨業務移撥人員應予特殊考量才為妥適。三、銓敘部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時,僅恢復某一類科卻未同時恢復另一類科的作法,確已違反平等原則而對同批員工為不合理差別待遇行為。本文爰提出於現行專技轉任條例第4條第4項後段增列「但因配合國家政策隨業務移撥人員,不在此限。」之建議,以保障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