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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適足性監理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97年7月 更新日期:97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明亮 編號:A00571

目前國內成立14家金融控股公司,在業務經營朝向大型化、多元化趨勢下,同時即須加強監理及防範更易於引發的系統性風險。有關集團資本適足之要求,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辦理,然其以合併基礎計算之金融集團資本適足率是否妥適,及考量執行「立即糾正措施」等相關監理問題,當值探討。

本研究基於文獻回顧、現行監理架構及相關課題的探討,綜觀國內金控公司資本適足性監理現行規範之缺失在於:1.國內仍以銀行類金控公司為主流,尚未發展形成跨業明顯之異質金融集團,但卻一體適用同一異業合併之計算公式;2.計算方法上,呈現的可能問題或盲點包括:加計金控公司本身資本、部分原未受監管金融機構之計算方式仍嫌籠統、子公司資本缺額未予扣除且資本溢額的移轉較為嚴格、避免資本重複計算部分尚未處理或扣減子公司間之投資、對關係人交易風險未設定調整權數等,以致金控公司資本適足率之精確度仍需持續精進,方能確具實質指標意義;3.尚未設置「立即糾正措施」之類似風險監理機制。

並試提出相關建議:

一、集團資本適足率不宜一體適用:建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0條第1項。

二、宜建立立即糾正之監理機制:建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0條第2項、第53條第2項,及就第54條第1項中用語明確化。

三、持續研修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