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相關問題與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97年7月
更新日期:97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淑卿
編號:A00574
社會救助是社會安全體系最後一道防線,必須扮演最適當安全網角色,確保需要幫助的國民得到適切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水準,並扶助其自立為目的。是以,社會救助法自民國69年公布施行迄今,其間雖歷經4次修正,惟檢析其歷次修正的內容及範圍而言,因就當時社會環境而有所變革,仍具有其功能。然而,因近幾年來社會變遷快速,台灣貧富不均程度隨著經濟發展與產業型,加上國內家庭結構改變、婚姻關係和家庭互助薄弱,使得貧窮問題越來越多元,甚至成為世代累積的問題。基於貧富逐年擴大差距,政府採取更積極的社會救助政策來改善貧窮問題。
為此,本報告僅就現行的社會救助法相關條文,有關立法目的(第1條)、社會救助種類(第2條)、相關機關職權(第3條)、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土地(第5條之2)、受禁制產工作能力要件(第5條之3)、各項扶助、補助及服務之設籍時間(第7條)、災害救助(第25條、第26條、第27條)及聯合勸募(第37條、第44條之1)等問題,經研析建議如下:
一、配合刪除第5章災害救助相關規定,修正立法目的。
二、配合刪除第5章災害救助相關規定,修正社會救助之種類。
三、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權者,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四、彈性規定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土地。
五、受禁治產者之工作能力要件宜明確規定。
六、增列所定各項扶助、補助及服務時,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七、有關災害救助事項,宜由「災害防救法」統一定之。
八、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各級政府不宜辦理聯合勸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