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租稅優惠措施之研析
撰成日期:97年8月
更新日期:97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呂文玲
編號:A00579
中小企業對我國經濟發展向來居於舉足輕重之地位,其靈活、創新的企業家精神及對就業吸納的貢獻,是促進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之基礎。惟中小企業缺乏規模經濟性,居於產業及市場競爭之弱勢地位,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3項保護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之立場,如政府可透過租稅等政策工具,協助中小企業強化體質及競爭力,除能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亦可增加就業機會並改善所得分配。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於民國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而其稅捐減免專章,除在民國86年、87年微幅修正外,內容幾無更動,又由於所訂內容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租稅減免條文部分重複,後者甚至更為優惠,以致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稅捐減免專章被認為是缺乏實惠。為因應我國近年來內外環境的嚴峻考驗,加速中小企業的升級轉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租稅優惠措施是否應予以強化,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況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租稅減免將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施行屆滿,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稅捐減免專章之研修,更具其迫切性。
本專題報告從中小企業的角度,考量外部性、國際競爭力及健全會計制度等因素,探討中小企業所需租稅優惠的項目,針對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租稅優惠措施及其修法政策進行研析,認為應增訂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投資設備抵減、發展貧瘠地區等功能性的獎勵規定,並修改不適宜之條文。而根據上述檢討分析,針對(一)土地作價投資之減免;(二)政策性遷廠之減免;(三)研發檢驗及節約能源設備之加速折舊;(四)放寬保留盈餘之規定;(五)投資自動化設備等之抵減;(六)研發、人才培訓及健全會計制度之抵減;(七)抵減總額之限制;(八)區域平衡之獎勵;(九)適用最有利法律之規定;(十)租稅減免之期限等,提出具體建議,以供委員問政或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