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禁止就業歧視潮流檢討就業服務法之修正
撰成日期:97年8月
更新日期:97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錦青
編號:A00581
在全球化過程中,保障勞工之基本人權,一直是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努力的目標,而國際勞工組織亦已建構出一套核心國際勞動基準,其中所謂勞工之四大基本人權,包括就業與職業上歧視之禁止。我國就業服務法於1992年公布實施,亦將禁止就業歧視納入規範,尤其是2007年7月修正時,曾將諸多符合國際潮流的概念納入,不僅使我國列舉法定禁止歧視項目多達16項,也堪稱是全世界保障相當周全之立法。
本研究爰擬從國際禁止就業歧視潮流,檢討我國就業服務法之成效。本研究將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國際性行動及世界各國經驗予以分析並約略介紹包括英國、奧地利、比利時、澳洲聯邦及加拿大之相關規定,此外,由於我國目前有關禁止就業歧視之規定散見各法,尚無專法,遂針對我國現行主要有關禁止就業歧視之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實施現況及成效之研析。
據此,本研究針對就業服務法提出6點問題及建議如下:
一、就業服務法之立法目的應增列「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第1條)
二、應增訂「就業歧視」定義。(第2條)
三、刪除就業歧視種類中之「籍貫」項目。(第5條第1項)
四、禁止就業歧視應授權建立一套認定參考標準。(第5條)
五、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應該增加乙款,用以提倡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第6條第3項)
六、應增加就業歧視行為認定範疇之規範。(建議增訂專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