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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博弈產業發展離島經濟的大陸、港、澳與國外經驗之借鏡 撰成日期:97年11月 更新日期:97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厚連 編號:A00597

本文首先從技術、政治、經濟與財政及行政操作等層面檢視透過博弈產業振興離島經濟的政策可行性。其次、分析大陸、香港、澳門及新加坡等限制或推動博弈產業的考慮、現況及相關問題的處理方式,尤其針對澳門及新加坡的賭場管理機制與法制架構進行較細節的檢視與整理,作為有關我國發展博弈產業管理措施與立法建議的主要擬具的依據。

本文認為我國在開放博弈產業時,應在離島建設條例之外另立專法以利實施與管理。至於如何建立一個合適的管理法規,我們借鏡了澳門的管理法規與制度設計構想,提出我國制定管理的專法時的四個面向。首先,要考慮能吸引外來的投資,因此,建議區位的選定需納入投資者的意願、賭權執照的開放初期以兩家以保護市場及保持競爭、為增加外資投資的誘因,課稅不宜過重以使業者有獲利的的機會,政府對於土地的取得也應給予協助。其次、對賭場經營管理的規範方面,嚴格審查經營者的背景避免黑道有機會介入,另建立對賭場進行財務上的監督機制,以期能誠實納稅,此外,要保護到賭場賭博的公平性,並免有坑騙客人的行為。第三、如何使賭場的公益性質實現,要對於經營者課以稅賦,透過機制設計並免其逃漏,為限制本國人進入賭場,得課特別課稅,成立賭場從業員工成立轉業、就學輔導基金。第四、在預防治安與社會問題的機制機建立上,應該成立專責之賭場管制機關、限制未成年人涉足賭場、限制賭場聘用年齡為23歲以上、實行證照制度、成立問題賭徒防制基金、公權力介入禁止特定人員進入。以上建議期供本院委員審議相關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