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由於議會民主已發展為政黨民主,因而身為議會政黨政治分部的黨團,也演變成憲政組織中最重要的政治決策單位。因此,沒有黨團,國會就無法進行意味深長工作。而在另一方面,依聯邦眾議員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黨團應共同參與聯邦眾議院任務之執行。再者,黨團作為聯邦眾議院獨立分部,也應該控制與減輕聯邦眾議院意見形成與議決過程之負擔。因此,黨團應被賦予許多在國會中運作之權限。
本報告係從基本法、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相關法律、黨團之業務(或作業)規程、聯邦眾議院之決議及國會慣例中,說明聯邦眾議院黨團在組織、參與立法及國會監督方面的權限,論述其運用情形,並且探討黨團行使這些權限時,黨團相互之間以及黨團與聯邦政府的互動關係。
聯邦眾議院黨團運用相關法規,尤其是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所賦予之權限,不但與議員一起參與國會任務之執行,而且也成為聯邦眾議院組織與運作中的決定性因素。透過組織權,黨團參與聯邦眾議院內部組織之成立與構成,依各黨團在聯邦眾議院所占席次比例,分配主席團、元老會及常設委員會之席位,並且藉由黨團間之協議,主導議長、副議長、委員會主席人選,自行指定黨團成員參加常設委員會,必要時得予以召回。
在立法工作上,黨團從法律案之研擬、向聯邦眾議院提案、法律案審查議程之安排、聯邦眾議院之一讀、付委審查、二讀、三讀及做成最後決議,黨團全程參與國會政治意志之形成,主導議事運作過程,並且基於政治考量,決定法律案通過與否,以及通過那些規範範圍的法律。
而在參與國會監督方面,黨團可運用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大質詢、小質詢、問題時間及時事時間,來取得所需資訊,要求聯邦政府澄清立場,公開進行論爭。再者,黨團也藉由聯邦眾議院弊端調查之參與,來查明事實真相,提出報告,進行政治評價與建議,訴諸選民,爭取認同與支持。此外黨團亦可挑選學者專家與聯邦眾議院議員,共同參與立法調查,以便為替影響層面廣泛且意義重大之專業綜合議案的決定作準備,並向聯邦眾議院提出包括現況檢討與評估以及未來改革建議的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