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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來臺居住、工作與相關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97年12月 更新日期:97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蕭麗卿 編號:A00613

受全球化風潮、兩岸交流增加以及社會經濟環境變遷的影響,臺灣「跨國婚姻」快速增加。「跨國婚姻」中以大陸配偶人數最多。至97年9月底止,大陸配偶(不含港澳)累計為259,404人,目前依親居留取得工作許可之大陸配偶約3萬人,以經濟弱勢及職能弱勢者占多數。

大陸配偶需面對的首為來臺居住之權益問題。當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已將大陸配偶來臺居住分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4階段處理。大致而言,歷經前述層層關卡,大陸配偶需等待約8年方可取得我國之身分證,由於受配額限制,部分取得我國身分證之時間尚會延長。另,大陸配偶在臺團聚期不得工作,依親居留期間僅開放8類大陸配偶(其臺灣配偶為弱勢者或特殊狀況者)得申請工作許可。由於臺灣未採計大陸大專以上學歷,因此,縱使大陸配偶享有居留與工作權,仍可能須屈就低薪之勞力工作,影響其生活。

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雖同樣與我國國民婚配,但外籍配偶在臺生活之各項權益,包括:進入臺灣地區許可、居留、定居、工作、學歷承認、服公職權益等,均優於大陸配偶,大陸配偶受最大限制。

由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授權立法對大陸地區人民為特別規範,加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相關各號解釋對之亦予肯認,因此,大陸配偶所受之差別待遇於合憲性上已暫無疑慮。惟各項政策與措施,仍引發學者、人權或相關團體如下之關注與質疑: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所受差別待遇之正當合理性,似不符合平等與比例原則;許多學者由人權或人道的角度質疑我國的在臺大陸配偶政策,認為夫妻實際共同生活的家庭與人倫關係,乃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人權;部分限制規定係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辦法為之,但相關辦法是否明確,亦有爭議。

本報告爰建議以「逐步取消外籍與大陸配偶間之差別待遇」與「增加人權之考量」為未來大陸配偶之政策原則與方向,逐步調整相關措施,包括,?? 取得國民身分前措施:面談以「無罪推定」之精神為之;比照外國人申請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取消按捺指紋制度;取消保證人制度;大陸配偶學歷與未來與擬開放之臺生赴大陸就學學歷認證採同一標準並同步實施;縮短大陸配偶團聚期、取消依親居留期工作之限制。?? 取得國民身分後及其他相關措施:取得國民身分後服公職權益應一致;未依規定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不應成為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依親居留許可之條件;加強對兩岸婚姻仲介之管理;加強執法人員對反歧視之法治訓練,並建議思考更積極的反歧視立法,增訂反歧視規定與罰責,甚至訂定「反歧視法」,以遏止社會瀰漫之貶抑或輕視移民者之文化,彰顯我國對人權之重視,提升國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