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之相關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97年12月
更新日期:97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華源
編號:A00615
台灣地區氣候溫和,地形環境特殊,綠色資源豐富,由於四面環海與其他陸地隔離,早期植物疫病蟲害稀少,但自從國人出國旅遊風氣日盛,若從國外旅遊回來,行李箱偷偷塞了幾個外國水果,發現有個水果壓壞了,順手一丟,也許就此丟出我國生態的大災難。
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目的,在防止對農林作物有害之病菌、昆蟲及其他生物在國內蔓延或自國外侵入,以確保農業生產及產品外銷。
本法於民國85年1月10日公布施行後,歷經89年5月17日、90年1月17日、91年2月6日及91年6月12日四次修正。茲考量執行植物防疫與檢疫業務與範疇之差異及植物或植物產品抵達國境之態樣之不同,故予明確區隔規範;另考量旅客貨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入境,與以營利或其他特定目的而輸入者不同,有另為處罰之必要,行政院爰擬具本法第五次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院於97年4月22日三讀通過。
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經本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97年5月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3511號公布,但就其條文以觀,其中仍有應增訂或補強部分,緣此,本專題將就「強制檢查權」之直接強制對植物檢疫防止疾病蟲害散佈之重要性、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2項立法意旨所涉及之管轄問題及規範旅客入出國在行政罰法責任能力下可能不足之處,進行探討與論析,希望藉此提供本院委員及主管機關在下次研修「植物防疫檢疫法」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