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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制度之評析—建議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 撰成日期:97年12月 更新日期:97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A00617

現行土地稅法對於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得申請重購退稅之面積上限,在都市土地為三公畝,非都市土地為七公畝,顯然過於寬鬆,不符合社會現狀。且於跨直轄市或縣(市)重購土地,該退稅係由售出土地所在之地方政府負擔,則對於經濟發展相對落後地方之財政有不合理之負面影響。因此,建議限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購退稅之面積上限,並改由購入土地所在之地方政府負擔該退稅額度,而所徵稅額不敷應退稅數額部分,則由中央政府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