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每年地價稅開徵,總有民眾因未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或因申請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以致稅額偏高,屢生抱怨;另外,由於土地稅屬地方稅與直接稅的性質,其課徵允宜兼顧社會財富重分配與財政收入的政策意義與目標,其次土地稅亦為未來稅制改革的重點與方向之一,因此,本文擬就土地稅法中關於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實體問題,進行研析並提相關修法建議。
本文將分5大項目加以闡述:一、現行土地稅(地價稅)概述。二、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法律規定。三、自用住宅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比較。四、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問題之檢討與研析。五、修法建議及結語。
最後本文共提出以下8點修法建議:
一、刪除土地稅法第9條;並配合修正同法第17條及第34條。
二、將原第17條第3項之:「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文字刪除,修正併入第1項為「…、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居住於該地有確實之證明,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
三、為避免造成對婚姻之歧視,建議修正第17條第3項為「適用第一項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結婚前,配偶另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不在此限。」
四、增訂第17條第4項:「與自用住宅用地分離,但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自用停車用地,視為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以保障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停車之權益。
五、參照行政院所提本法第34條修正草案之修正幅度,建議將第17 條之都市土地面積與非都市土地面積限制分別修正為1.5公畝及3.5公畝;另第34條、35條亦比照修正之。
六、修正土地稅法第41條:「以12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另配合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將納稅義務基準日改為 12 月31日;至於開徵日以及申請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中另訂。
七、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9條規定:將取消申報適用特別稅率之 30日期限,比照土地稅法第41條修正為40日,以維護納稅人權益。
八、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主管機關主動修法,使相關法律能達到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