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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構想之研析 撰成日期:98年5月 更新日期:98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淑娟 編號:A00636

本院92年度、93年度、94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均要求考試院及行政院應就中央機關訓練機構林立情形,儘速整併並加強訓練機構間之合作協調,且於95年度時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與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培訓所應積極整併為一單位,並協調整合政府各機關為培訓公務人員之各項業務。

考試院於98年擬議將國家文官培訓所機關名稱修正為「國家文官學院」,增列高階公務人員培訓、公務人員生涯發展、終身學習等相關職能,並得設區域培訓中心,與學校合作開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依法發給學程學分證明或授予學位。其組織功能變動甚巨,本文茲就考試院、行政院現行公務人員訓練業務之現況探討,並概述先進國家文官培訓之機關,從政策整體性評估方面,探討(一)修法未能契合政府再造的脈動、(二)缺乏宏觀的政策視野 、(三)缺乏深究高級文官訓練之實益、(四)立法體例不利國會監督等問題;從立法計畫部分,研析(一)憲政層次訓練權歸屬之爭議 、(二)修法未依本院決議整併訓練組織 、(三)修法尚無法解決訓練業務重疊問題; 從訓練政策部分,研析(一)訓練與機關發展需求未能契合、(二)缺乏與國會溝通能力之培訓、(三)訓練實際效益受到之質疑、(四)國家資源未能統合運用等問題。

經綜合分析後建議:一、 文官訓練組織之修正,必須符合政府再造的需要,才有修法之正當性。二、 建議修正體例以現行組織法律保留之體例修正,並應符合現行3級機關組織層級體制,以利國會監督。三、基於事權統一、領導指揮之功能,應研究朝單一高級文官培訓政策指導機關設立。四、修法應配合政府再造思維,整併解決重疊的訓練業務。五、建構新的國家文官培訓體系時,宜以顧客導向的訓練途徑,真正滿足受訓者、送訓機關的實際需求。六、高階文官核心能力宜加強政策溝通能力。七、透過多元化的學習訓練途徑,強化高階文官之人力發展。八、 新增與大專院校合作授予學程學分證明或授予學位之功能,欠缺正當性及合理性,其可行性待斟酌。九、 建議先行整併訓練資源,取代設區域中心,循跨機關資源共享方式辦理。十、 加強有效運用現有的訓練資源,提升文官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