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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陸資來臺問題之研議 撰成日期:98年6月 更新日期:98年6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明亮 編號:A00645

民國98年4月底第3次江陳會談除達成3項協議外,並已發表「陸資赴臺投資」共同聲明,行政部門刻正研訂相關執行法規。在此情勢下,面對「臺灣高技術產業將陸續被掏空」、「臺股未來將被陸資主導」、「買光臺灣」等等質疑,關於確保產業、經濟及國家安全,誠為重要議題。

開放陸資既是機會也是挑戰。兩岸關係若能持續暖化,在開放的意義上,就不只是單純的陸資來臺而已,亦是臺海穩定的重要指標,無疑會形成所謂的臺資、陸資、外資「三資匯流」,帶來和平紅利;而在兩岸互惠的基礎上,大陸是看上臺灣的產業技術及國際化競爭能力,我政府則應將既競爭又合作的陸資視為促進臺灣經濟再升級的籌碼,構成一種新型的「以臺灣為運營基地的國際化資本」,共同開拓大陸內需市場,並進軍全世界。

但是,開放陸資相關法制作業尚待建置完備,俾能取其利、避其害,乃當前的挑戰。目前行政部門主要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3項之授權,由經濟部研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產業別開放項目及相關部會配套辦法,並考量陸資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與衝擊,以「先緊後鬆、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正面表列」為原則進行,誠屬穩當作法;惟查該條項之授權內容,除了如投資許可申請及審核、投資額審定、結匯辦理等程序性把關機制之外,並未基於兩岸間政經特殊關係而強調產業、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之維護,至多僅只「(開放)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率」等寥寥幾字規定屬之,顯然授權規定過於簡略、粗糙;因而,行政部門據以訂定相關執行辦法,難免逾越授權範圍而未盡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為期有效建立顧及國家安全的陸資管理機制,本文經就相關問題研析,建議針對陸資認定、產業安全(含產業技術與機密維護、股票與不動產炒作防堵、人頭取締、陸資流向監視)、平等互惠、產業准入、撤資防備及罰則調整等要項,宜予規定入法,計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3條文及增訂3條文,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