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98年7月
更新日期:98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原風
編號:A00646
器官移植為器官瀕臨末期衰竭者之唯一治療方式。我國自1987年公布施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來,現在器官移植技術存活率已不輸美國,器官捐贈率方面也高居亞洲第2。但是目前國內登記等待器官移植人數約有6500人,而每年捐贈人數卻僅約150人,因此有許多等待移植之病患在等待中抱憾死亡。
本報告參酌「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針對本條例之條文內容,進行問題研析,並提出修法建議如下,用供各委員修法參考。
一、為解決器官不足問題,保障國民健康,主管機關應訂定「國人赴境外器官移植管理辦法」,並指定專責機構協助辦理。
二、明定醫師摘取器官應先經檢驗,患有嚴重傳染病、惡性腫瘤或HIV等,其器官均不得摘取,已摘取者應予銷毀。
三、明定摘取腦死者器官後,手術部位應予回復原狀。
四、腦死器官捐贈得以五親等以內之親屬優先;捐贈非親屬移植者,其三等親以內之等候移植者得優先器官分配。
五、活體器官移植對象,宜增列經親屬證明為捐贈者之摯友。
六、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提供書面資料並以口頭向捐贈者及其家屬詳盡完整告知。
七、補助器官捐贈喪葬費不宜排富,補助款應交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撥發。
八、政府應成立基金給予活體器官捐贈者合理補償。其補償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