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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知識產權法制現況及對臺商影響之研究 撰成日期:98年7月 更新日期:98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清水 編號:A00650

雖然大陸的法治及人權一向為世人所質疑,尤其是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工作,總是為已開發國家所指責。但如同幾十年前的日本、二十幾年前被稱為「海盜王國」的臺灣一樣,這是一段從開發中國家往已開發國家邁進的必由之路。自2001年12月大陸加入WTO前後,為符合TRIPs之規定,已陸續修正了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而2008年又是大陸在版權方面過渡期結束的一年,大陸的知識產權保護,即將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即必須完全遵照WTO規則來接受所有成員監督的時代。

由於大陸已成為世界最大的製造工廠,及臺商對外投資最集中的地區。臺商在大陸經營,除了必須具備大陸關於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制現況、行政管理與執法體系、侵犯知識產權之行為與其應負之法律責任的知識外,更應充分了解在大陸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的常見類型、其發生的主因,以及救濟之方式。最重要的是,政府如何透過兩岸協商,簽訂知識產權互助協議,提升大陸知識產權保護之環境與水平,以維護臺商之權益。

經本文就相關文獻以及綜合赴上海考察,與各大學、研究機構及臺商進行座談,與會人員意見進行分析後,歸納出大陸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及臺商組織功能方面的以下幾點問題:一、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即法律優位的問題;二、司法解釋產生「法院造法」,即「兩高造法」的問題;三、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四、大陸特有的立案制度及政法委監督問題;五、臺商協會本身功能侷限問題。

就本文分析內容,並參酌赴上海與各大學、研究機構及臺商座談資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研究報告,提出以下五點具體建議:一、建置「大陸臺商知識產權論壇網站」,提供大陸臺商知識產權資訊及問題交流平台。二、將設置兩岸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糾紛申訴與處理之專責機構等9項議題,納入2009年下半年第4次江陳會「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或將來與大陸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時之內容或框架議題之一。三、運用民間或官方之各種論壇、智庫或其他學術交流機會,反映意見,解決「法律優位」及「法院造法」之問題。四、行政部門善加把握兩岸關係緩和機會,繼續深入研究利用WTO架構下TRIPs爭端解決機制,爭取增闢知識產權糾紛救濟之管道,以更加保障大陸臺商之權益。五、仿大陸設立之「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設置「臺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專業組織,以更有效的解決臺商在大陸所發生的相關知識產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