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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中有關同意規定之探討 撰成日期:98年8月 更新日期:98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郁強,趙俊祥 編號:A00652

民國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親屬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一級制修正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二級制。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0條之禁治產人爰配合修正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並經本院院會通過,定自民國98年11月23日施行。新修條文已將代理同意之規範修正為未婚之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施行人工流產手術或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另對於已婚者則維持原有應得配偶同意之規定。

關於不涉及交易相對人之身體自主權部分,尤其人工流產或結紮乃攸關人生中子女參與與否之重大決定,是否為監護人之代理權限範圍仍有疑義。本報告先就意思能力與行為能力之判斷、意思能力與代理之立法例、民法行為能力與代理同意權限問題加以探討,再進一步對優生保健法中與人工流產有關之代理同意規範及其他如結紮手術之不同類型、配偶同意等相關問題進行研析,並提出修法建議,以供委員問政或未來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