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98年8月
更新日期:98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淑卿
編號:A00657
聯合國宣布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s IYV),強調21世紀主流價值,將以建構地球村成為公民社會做重要的基石—志願服務,成為一股國際潮流,而我國也在同年(2001年)制定志願服務法,使國內的志願服務邁入一個新的紀元,其相關子法的頒布對國內的志願服務邁向制度化與法制化有深遠的意義,並在推動志願服務上具有相當影響力,惟因時空變遷,該法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實有必要加以檢討修正之必要。
因此,本報告首先針對志願服務功能、發展趨勢與實施現況及美國、日本志願服務立法歷程作一說明外,再就志願服務法中有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之釐清、志願服務聯繫會報功能、志工專長訓練及外國人在國內從事志願服務等問題提出修正建議、並彙整條文對照表,供委員問政時參考。茲將研析建議摘要如下:一、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二、宜加強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以發揮志願服務效能;三、政府應定期辦理調查統計,作為推動志願服務之依據;四、為整合志願服務人力、財力與物力等資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宜設置志願服務推廣中心;五、強化志工專長訓練,以提升服務品質;六、為提升志願服務品質,運用單位督導人員應每年接受專業訓練;七、宜刪除有關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移交等規定,以保障志工從事志願服務之安全;八、外國人在國內從事志願服務等規定,宜授權明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