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0年2月及12月間,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分別成立,十多年來兩會根據授權陸續進行數次會談,並簽署相關協議,其中於最近1年間3次江陳會談所達成的9項協議及1項聲明備受各界矚目。惟有關兩岸協議在我國法制上應如何加以定位,以及國會如何參與及監督兩岸事務等等問題,均備受關注。以實務面來看,兩岸協議的法律性質、生效要件、國內法轉化、國會監督程序等問題上,仍有諸多爭議,社會各界常有不同見解,行政與立法部門在個案上也不免發生權限分際爭論。
相對於我們對兩岸協議的認知,究竟在中國大陸法制上,如何看待兩岸協議?為期瞭解中國大陸如何落實協議內容?程序上如何批准及執行?如何定位批准協議或制定規範性文件轉化適用協議的行為?如何處理兩岸協議發生的法制位階衝突?等等問題,本文擬從大陸法制體系及落實執行兩岸協議的實踐經驗等可以取得的有限資料、相關學術文獻及與大陸學者等的參訪座談資料,進行兩岸協議在中國大陸法制定位的初步研究,以提供深入探討兩岸協議制度參考。
本文討論發現,依大陸現有法制體系,基本上是將兩岸兩會協議行為及其所作成的協議,定位在非官方與民間性質,但因協議實質內容又涉及公權力的運作,因此很難在法制上對協議作準確的定位。協議本身仍須經過有權機關的批准及以制定規範性文件等方式加以轉化適用,才可發生效力,協議及轉化適用規範的效力,依其法源形式,只分別相當於部門規章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
本文目的不在於評論大陸法制體系,而是希望藉由研究大陸如何處理兩岸事務及兩岸協議,檢討我們對兩岸協議的處理及監督機制,有鑒於此,本文提出3項建議:一、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應要求依國際貿易組織(WTO)規範處理。二、兩岸協商談判,應有完整政策思維及規劃。三、建立完備兩岸協議處理法制及國會監督機制,實現民主價值。俾供我們後續處理兩岸協議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