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遊民問題論社會救助法之修正
撰成日期:98年8月
更新日期:98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錦青
編號:A00663
相對於台灣總人口,遊民人數比例並不高,但卻標示出了台灣「底層階級」的生活方式,在整個社會體系下,遊民固然帶給大多數民眾的印象非常不佳,然而他們未嘗不是被社會潮流所淹沒的一群弱勢團體,且目前因失業問題所形成短期性、中年型遊民之人數有較以往提高之趨勢。
本報告從台灣遊民現況、管理沿革及現況、國內外相關論述、先進國家作法及其立法執行情形(日本、美國、加拿大BC省、澳洲、西歐之英國及法國)進行探討,發現一個人的無家可歸可能是個人問題,一群人的無處可宿就非只是個人的不幸遭遇而已。遊民問題由來已久,形成原因十分複雜(與社會變遷、人權、遷徙自由等議題有關),也涉及政府部門間不同主管機關權責。協助遊民重新進入社會或是給予他們適當的環境生活,是照顧遊民目標,且應在人道及人權之重視上多下功夫。
從執行實務中,本報告認為我國目前對於遊民問題之處理解決,尚處於消極、被動、歸因於個人因素等之被邊緣化階段,中央政府尚未展現正視此一問題之企圖心,長久之計應該進行進一步整合研究及參考國外先例,或許應制定遊民專法,並進行主管機關改隸,至於短期立即可行之建議,即針對我國社會救助法提出三點修法建議。
具體建議如下:
一、遊民之認定標準應予增列。(建議增訂第17條第2項)
二、有關遊民之收容輔導業務應改由中央政府予以統一規劃。(建議修正第17條第3項)
三、應授權成立聯繫會報,建置長期規劃及形成政策之平台。(建議增訂第17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