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農村社區規劃法制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98年10月 更新日期:98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明亮 編號:A00679

農村基層社區發展是國家發展的基石,農村生活和生產猶如車之兩輪、不可偏廢,但今日農村環境多半呈現凋敝景象,原因在於區域計畫體制自始欠缺引導非都市土地鄉村區「計畫發展」的法源依據。吾人應正視「規劃就是土地利用的R&D(研發)」,尤當體認規劃打造適居的農村社區環境、平衡城鄉落差,乃福利國政府的給付義務與天職。

行政院於民國97年10月24日以院臺農字第0970091874號函將「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案經院會交付經濟委員會於97年12月18日審查完竣,及於98年3月26日及4月23日舉辦兩次公聽會,惟迄未完成黨團協商。

草案係因應農村社區環境及景觀改造之需提出,強調改善農村社區生活品質、引導集村興建農舍、創辦整合型農地重劃、維護農漁村文化資產及社區自主提案與訂定公約,尚稱符合當今農村社區規劃的新趨勢。

本文經就農村社區規劃相關學理、現制及重要面向等探討,並評析草案相關條文,提出立法方向建議如次:

一、農村社區整體建設之推動宜融入都市設計理念。

二、「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宜明定配合地方生活圈及農村聚落體系予以階層化配置公共設施。

三、「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階段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

四、為期農村再生發展區確依「計畫發展」,同時掌握農地資源規劃,對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計畫及相關管制,宜劃歸農政機關主管。

五、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及鼓勵捐地等規定有炒作疑慮,宜予刪除。

六、「整合型農地整備」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宜增列「共同農業設施」乙項,並免弱勢農家共同負擔。

七、窳陋地區整修宜責由農村社區自行處理,俾符參與式農村再生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