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政府為鼓勵生育,擬發放兒童津貼 0到18歲,月領5千元。兒童為國家未來主人翁,基於重視兒童權益,我國社會福利相關之專家學者早有政府應發放兒童津貼之呼籲。
由2007年我國婦女總生育率降為1.1個子女數,已經低於維持替代人口水準的2.1個子女數等數據,不難看出我國目前確實面臨嚴重的少子女化現象,其所會引發的各種人力問題不容輕忽。晚婚、遲育為造成國內生育率年年走低之主要原因,而其中生育子女的費用負擔高漲則又是民眾晚婚、遲育或不擬生育之主要障礙。因此,強化宣導人口政策,並積極排除生育障礙中之經濟性因素,已成為我國人口政策當下最主要目標。
為減輕育兒的經濟負擔,我國政府曾經有許多相關之主張,也陸續推出有關從胎兒至兒童照顧之措施並略具績效。本報告先就國內人口結構、兒童津貼規劃緣起及相關討論、我國實施兒童照顧執行現況等進行分析,並參酌國外相關論述及發放情形(如德、法、加、日、韓等國),其中發現先進國家亦為挽救其少子女化現象而紛紛採行各種賦稅減免、福利津貼補助等措施,然而,卻沒有任何單一措施可以改善家庭環境而促使生育率止跌回穩;惟,在具有減輕家庭養育子女經濟負擔及重視兒童權益之雙重實質意義及效果之下,兒童津貼之發放不失為一項國內可以推動之措施;至於長期而言,政府應致力於為民眾建立一個養育子女的良善社會環境。
針對兒童津貼發放之擬議,本報告提出以下相關建議:
一、國內目前尚無兒童津貼措施,我國應參採國際作法推動該措施。
二、應制定專法據以實施。
1.基於依法行政、給付行政原則。
2.基於經費龐大,發放標準應齊一,不宜於兒童福利法中增訂某條文處理之。
3.參照國內慣例及外國立法,普及式發放措施應立專法實施。
4.制定專法有利於進行現行措施之整合及建立配套措施。
三、專法主要內容。
1.確定立法目標。
2.確定主管機關及經費分擔比例。
3.採取普及式發放,無需設定排除條款或資產調查。
4.給付方式、水準及資格。
5.以稅收作為財源籌措方式。
